在唐朝,执行死刑的方式主要是斩首,而执行的地点有特定的选择。
根据史料记载,长安城中东、西二市是公开处决囚犯的地点,这种做法符合古代“刑人于市,与众弃之”的观念。
除了市场,京兆府门也是执行死刑的场所之一,尤其是杖杀,这是唐帝国的一种非正规刑罚。
另外,朝堂作为百官议事的政治空间,有时也用于处决犯人,尤其是在皇帝愤怒或出于政治目的时。
朱雀街作为长安城的中轴大街,虽然不是常规的刑场,但也有过公开处决的例子,这通常与献俘礼有关,属于特殊情况。
至于“午门斩首”,这更多是明清时代的做法,而非唐朝的常态。
总的来说,唐朝的公开处刑地点多样,但主要以市场为主,同时也有在京兆府门、朝堂和朱雀街等特殊地点执行的情况。